问题 | 保外就医存在哪些问题 |
释义 | 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几部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因规定权威性不强,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操作不是很规范,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负责任现象一则监管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监管机关在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把人保外后,没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使保外就医的人员脱管失控;二则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考查不严,定期的谈话和走访不够,甚至引起保外就医人员逃脱现象。 3、个别人徇私舞弊,致使有些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行贿、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 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如“一保到底”(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限制),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5、病残鉴定程序不规范病残鉴定必须经过委托单位、鉴定人、出具鉴定书等一系列规范流程,当前病残鉴定程序比较混乱,特别在鉴定书书写方面,有的医生仅简单写了一个疾病病名诊断,有的只简单写了疾病特征,根本不具备鉴定书所应有的各类基本要素,因此医生出具的应不是鉴定书,而是一份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是否具有鉴定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续保的保外就医人员,狱医在没有与当事人接触的基础上,往往仅凭当事人寄来的病历资料和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就出具保外就医意见,这与法医鉴定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对当事人在错案责任追究上,法医单独对鉴定书的真实性负责,而医生作为非鉴定人,不负有类似鉴定人的单独法律上的义务。 6、病残鉴定医院管理混乱刑诉法第214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而在实践中大多执行的却是司法部[1990]247号文,该文第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根据此规定,可进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范围广、数量多,虽然比较方便,但不规范,难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这些医院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从对病残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客观上使病残鉴定工作难以统一,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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