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一般不会作假,如果伤情鉴定程序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查阅资料,分析是否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形,向公安机关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或者补充鉴定申请书即可。 如果涉嫌存在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才有权查阅笔录,其他诉讼代理人经过批准也可以查阅。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