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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生证明超过30天没办
释义
    需要尽快办理。超过一个月未办理,需提供“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及未办理出生证的“情况说明”;超过一年未办理,需提供该新生儿与母亲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请新生儿家长在宝宝出生后,为宝宝确定姓名,并及时(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告之以下内容:
    原则由新生儿母亲与父亲一同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及印有母亲手印“委托书”,委托办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前,确定好新生儿姓名,姓氏与父母其中一方相同,不可姓第三方姓氏,如需冷僻字,户籍部门提供可以落户证明。签发后,《出生医学证明》不可以更改“新生儿姓名”。无法确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携带以下材料:
    1、原则由新生儿母亲与父亲一同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及印有母亲手印的“委托书”,受委托办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双方户口原件及双方户口第一页和本人那一页复印件各一份。
    2、《母子健康手册》中产后访视单页须加盖产后修养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公章;自费﹑省医保、新农合患者需提供出院结算单,市生育保险患者应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3、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产妇“住院病案首页”及“新生儿分娩记录”复印件。病例复印费1元,费用自理。
    4、有办理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
    5、单亲需提供“单亲声明”及居委会“单亲证明”,或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
    6、新生儿父母属港澳或外籍人员,需出示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属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凭居民身份证办理。持无中文标识护照的,需有大使馆“中文翻译件”或公证处的护照“公证书”、或公安机关出具“新娘婚嫁电子档案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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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