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担保期间不是除斥期间。担保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担保期间是可约定的,而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 2、担保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如果没有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消灭,诉讼期间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4、担保期间一般从约定担保之日起计算。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在相关权利的行使中是不一样的,如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