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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释义
    仲裁委托书包括案件名、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以及要注明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其中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信息。
    一、蜀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3、当事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申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
    4、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当事人予以补充。
    5、当事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6、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二、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材料,材料不齐能申请吗
    材料不齐不能够申请,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相应的能证明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
    2、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权利。
    3、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4、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因拒绝加班被辞退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证据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6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 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17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 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18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 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9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
    每项确定的数额均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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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