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刑事辩护收费标准 |
释义 |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 (一)刑事案件(包括:辩护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收费项目 基础标准幅度 可协商的最高额 侦查阶段 1000-10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审查起诉阶段 10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 2000-20000元/件 二审审判阶段 2000-30000元/件 死刑复核阶段 2000-20000元/件 刑事诉讼代理 2000-20000元/件 (二)代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幅度 具体金额计算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1500-3000元/件 1500至3000 10-100万元(含100万元) 3-4% X×(3-4%)+3000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X×(2-3%)+3000+(2700至3600) 1000万元以上 1-2% X×(1-2%)+3000+(2700至3600)+(27万至36万) 以上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X”为标的的超额部分数额,(2700至3600)为上一标的段满额标的依比例幅度计算出的幅度数额,其他同此。 (三)担任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的: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0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第 (二)类案件,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和执行:依照上述三种案件类型、审判阶段或标的大小收费。 二、前述之外的诉讼、仲裁和非诉案件及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具体累计计算方式 10万元以下的 3000-10000元 3000至10000 10万元至50万元的 8%-6% X×(8-6%)+1万 50万元至500万元的 6%-4% X×(6-4%)+1万+(2.4-3.2万) 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 4%-2% X×(4-2%)+1万+(2.4-3.2万)+(18-27万) 2000万元至1亿元的 2%-1% X×(2-1%)+1万+(2.4-3.2万)+(18-27万)+(30-60万) 1亿元以上的 1%-0.5% X×(2-1%)+1万+(2.4-3.2万)+(18-27万)+(30-60万)+(80-160万) 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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