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定义解释 |
释义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定义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4、通知时间做鉴定; 5、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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