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看似只是一纸决定,主文部分仅短短几行内容,审查起来内容庞大,需要查清的事实和关注的问题都较多。除却职权依据和程序问题,补偿决定的内容合法性为本案的重点审查对象。而在内容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评估报告的送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法律将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与主动权交到被征收人手里,从而为后期房屋价值的评估鉴定奠定一个公平基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核心内容,是征收人据以作出相应补偿的关键性依据,也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法律明确赋予被征收人异议和鉴定权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送达程序执行到位,被征收人的异议权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实质性内容才能予以确认。 二、用以产权调换的房屋的状态、权属及价值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据此,用以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也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予以确定,同被征收房屋一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也应送达给被征收人,该送达程序一样重要。此外,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征收人只能将属于自己、可支配的、产权明晰的房屋用以调换,故在审查过程中,应查清房屋的权属。同时,若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还需查清期房的建造进度,明确“期房”的“期限”,做到“有期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