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征收行政复议是怎样的 |
释义 | 根据相关发啦,对于镇江征收行政复议如下依据同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由裁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决。关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六条第 (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条规定,叮以提起行政坼讼的案仆,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等方面看,拆迁纠纷裁决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戌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纠纷裁决是拆迁裁决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山的处理,属十该款十“其他处理”的一种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见拆迁纠纷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从立法、司法实践上看,各地也作法十一。如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也有个别地方法院以拆迁纠纷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纠纷裁决行使行政复议权属于超越职权为由撤销有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于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涉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否对拆迁纠纷裁决案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被拆迁人不服拆迁纠纷裁决的救济途径及法院对此类行政复改决定如何认定和裁判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予以研究探讨很有必要。笔者认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律依据。牐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市判庭来函的复函》(国法办函[1995]90号)明确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作出的裁决属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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