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简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物件吸收资金的,不属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简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