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
释义 | 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强制佩戴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 2、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3、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 4、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5、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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