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首先主体只能是夫妻中的无过错方,然后侵权行为包括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的侵权,侵犯的对象一般是夫妻感情,最后一般提出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怎样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 1、一般侵权主体即加害人范围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期间的配偶。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婚姻关系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造成的损害,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恋爱期间发生侵权损害,婚后离婚时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1、侵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不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3、被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5、主观过错形式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 6、赔偿前提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三、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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