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管123123怎么举报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管辖权和处罚决定的机关,根据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违法行为,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处罚决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具体由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法律分析 一、处理违章到交警部门处理。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拓展延伸 如何有效进行交通违法举报 要有效进行交通违法举报,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描述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以便相关部门能够进行调查和处理。其次,选择合适的举报渠道,可以是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违法举报热线。在举报时,要提供详细的信息,并保持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准确性。此外,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寻求其他目击者的证词或者视频等辅助证据。最后,耐心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并积极配合配合调查。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更有效地进行交通违法举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处理违章行为应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并及时通知争议各方。违法行为的记录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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