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
释义 | 申请青岛公租房的法定条件是: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青岛公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 5、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在青岛住房困难人员可以尝试申请公租房,达到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如申请人是青岛户籍,则需要家庭成员一人以上持有青岛户口五年以上、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符合要求,并且家庭财产不得超过收入的四倍。而外来人员申请,则也有对应的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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