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租房合同到期,租赁关系终止的,应该在三十天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