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权证件名称是房屋所有产权证。我国产权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其实作为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法律证件。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