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 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 自案件移送到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 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