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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
释义
    1.狭义的无权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
    4.承担。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基本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下: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有严格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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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