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积分落户怎么办理流程 |
释义 | 1、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 2、携带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3、提交申请材料; 4、承办人员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 5、区公安机关初审,材料报市公安部门; 6、市公安部门将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审核; 7、相关部门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8、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 9、积分排名公示(每年5月和11月); 10、市公安部门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 11、区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积分入户: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 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 个月;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如果申请人具备以上条件,且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能够通过积分办法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法律依据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_ _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关条件、积分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_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意向者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_获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_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验,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_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_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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