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收费中的使用费不包括 |
释义 | 政府收费主要包括使用者费和规费。 使用者费是政府对特定服务或特许权收取的价格,用于支付提供这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它体现了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可划分为:直接费、公共事业特种费、特许费。 规费是公共部门在履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提供特别行为或服务而收取的补偿费用,它体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规费和司法规费。 政府以收征的形式取得收入,在国际上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过,从总体上说来,规范性的政府收费通常只有两类:一是规费(fees),另一是使用费(usercharger)。规费,是政府部门对公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所收取的工本费或手续费。如行政规费(护照费、商标登记费、律师执照先等)和司法规费(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结婚登记费等)。使用资,是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一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如高速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汽车驾驶执照费。可以看出,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实质都是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收入的形式。作为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收费当然具有自身的特点。 但是,费与税的区别,并不在于其性质,而在于其形式。收费的取得,要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税收的征收,则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故而,在政府的收入体系中,后者属于主角,是基本财源;前者扮演配角,起补充或辅助作用。但是,不管怎样,扮演配角、起补充或辅助作用的政府收务,终归是政府收入的来说之一。现然是政府的收入,要作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活动经费而再在,在性质上,它就与其它的政府收入形式没有什么不同。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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