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应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 确定持证遗属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