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21.7.1—1923.6.9,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7.4.27—1928.6.17,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起算预备期间3个月。 1928.6.18—1945.4.22,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69.4.1—1977.8.11,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