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释义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注重效果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范围包括这些: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2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