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取配偶户口、结婚证;未婚的,取父母户口 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 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结婚证、配偶户口 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 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 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