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医疗救治,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根据《医疗损害赔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拒绝赔偿,患者或其家属可以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医疗救治,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医疗损害赔偿条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医疗机构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者请求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