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的一般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纪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一、主体特定,例如,行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标的特定; 三、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五、行纪合同的其他特点。 一、行纪合同约定不明该如何做 行纪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就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处理。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行纪人的存款权是指什么 行纪人的存款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行纪人无法将委托物交付给存款机关,以消除行纪合同的权利。购买行纪中提取存款权的构成要件: 1、行纪人已按照行纪合同约定购买委托物; 2、纪律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3、纪人催告委托人受理委托物; 4、行委托人拒绝接受委托物无正当理由,即委托人有条件接受委托物,但无理由拒绝; 5、提存标的物与行纪合同标的物相同,适合提存。 三、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要注意下列问题: 1.审查经纪公司和相关资料。首先,委托人应当对经纪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其次还要对经纪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 2.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买卖双方与房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以方面双方查阅。 3.明确中介费的支付期限及标准。在居间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注明中介费的具体的支付时间点、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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