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释义 |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回避的范围。回避制度适用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公职人员。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适用于其他人员,如证人、鉴定人等。 2. 回避的原则。回避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客观、公平。公职人员应当在审判、调查、执行、代理等过程中,遵循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情感因素、私人关系等因素影响公正执行职务。 3. 回避的情形。回避制度适用于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亲属关系、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公职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或者曾经代理过当事人的案件等。 4. 回避的程序。公职人员应当在发现可能存在回避情形时,主动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程序进行回避。回避程序包括申请回避、审查回避、决定回避等环节。 5. 回避的后果。公职人员如未能遵守回避制度,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法官、检察官违反回避规定,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律师、公务员违反回避规定,将影响代理、执行等职务的公正执行。 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该条仅适用于审判人员) 综上所述,回避制度是公职人员保证公正、客观、公平执行职务的重要制度。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情感因素等影响公正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五条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五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检察官调离检察业务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检察业务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四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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