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对。 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个人使用的电子邮件(往往由个人向公共邮箱服务商自行申请)因具有识别性特征,无疑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附录也明确列举电子邮件为“个人通信信息”类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021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