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辞退公务员,有以下的规定: (1)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2)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3)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