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幼儿园经幼儿口头同意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构成侵权,侵犯了幼儿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幼儿园未取得幼儿监护人同意,仅以幼儿口头答应便制作广告招生盈利,侵犯幼儿肖像权。幼儿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撤回相关广告,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