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刷单及其关联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违法所得以及具体情节,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某些涉案财产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刷单行为,运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即可处理的,没有必要予以刑法评价,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网络刷单日益猖獗,刷单行为不再仅仅是一般偶发性行为,“职业刷单”群体以及一系列刷单产业链的出现,已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及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也严重阻碍网络的正常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如果仅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进行调节,难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亦难以保护相关法益,必须诉诸刑法予以规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