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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践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释义
    实践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定金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合同成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
    一、哪些是定金适用的情形
    以下是定金适用的情形: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未实际交付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的,不得适用定金罚款;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即使当事人已经交付并收到定金,定金罚款也不能适用。但当事人可以同意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的定金合同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销售抵押房屋房屋代理是否可以约定定金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借条没盖手印生效吗?
    借条没盖手印的,一般也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根据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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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