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自治区 、 自治州 、 自治县 、 自治旗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早在 新民主主义革命 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开始出现。 1941年在 陕甘宁边区 的 正宁县 建立了 回民 自治乡人民 政府 ,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47年建立了省一级的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在各 少数民族 聚居的地区,建立了 行政 地位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自治区,不论人口多少和地域大小都统称自治区。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 民族 自治区的政权机关,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自治权主要包括 自治权的主要内容有: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 5、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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