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有什么处罚 |
释义 | 购买野生动物属于犯法的行为: 1、如果是贩卖一般的野生动物(不受国家保护)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 2、如果是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对象、濒临灭绝、十分稀有的品种的野生动物,并且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与时间进行狩猎,破坏稀有的野生动物,行为十分恶劣的,会被法院判定5年以下的刑期、拘役或者缴纳相对应的罚款; 3、贩卖野生动物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非法打猎抓捕稀有的野生动物、残忍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甚至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允许擅自用钱去购买稀有,珍贵的野生动物。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主体; 4、主观要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属于比较稀少的物品,这些动物已成为重点的保护对象,如果有人私自的购买或者是非法的买卖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刑法,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也会结合动物的价值来判决,这样才能让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四十四条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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