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党员懂得提名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二是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所属党支部的党员推荐人选;三是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察。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