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