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法律依据: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材料,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