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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
释义
    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了为公共利益客观披露、报道相关事实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捏造歪曲事实、未审慎核实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使用侮辱性语言的除外。对于如何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1026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他人损害的监护人的过失,。,也会被作为未成年人的与有过失进行过失相抵从而其损害赔偿额会被减少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没,,。有接受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从而在过错和与有过失的认定上都无须民事责任能力这种模式导致未成年,。,人在损害赔偿认定上面临了双重不利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全面救济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因此过失相,,抵应当以受害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为要同时监护人的过失不宜被认定为未成年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过失相抵,,应当考虑在监护人和直接加害人之间适用多数加害人规则来处理或者对现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关键词监护人过失相抵民事责任能力[]D923[]A[]1000-5072(2013)03-0022-10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在未成年人任自负原则与公平原则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案件中将监护人的过失作为未成年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应当课以监护人以善良管人的过失进行过失相抵,,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无理人注意进而监护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注意
    ①。,,法获得全部赔偿据笔者统计这是司法实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应
    ②。,践中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与有过失类型只当无条件地承受监护人的过失据此酌减未成[1]有在极个别判决中,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监护人的监督过失没有被与此相对也有学,,“法院作为未成年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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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