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省财政厅、省级事业单位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及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及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省级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省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