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 1、城市郊区、乡镇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超过166平方米; 2、位于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如村庄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264平方米;如人均占有耕地在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规定限额。 一、海门拆迁补偿明细表 (一)迁建安置地基为(130-150)平方米/个,每户可选择一个宅基地,原房占地面积超出部门按(30-50)元/平方米补差。不足部门按(150-300)元/平方米补差。2)房屋重建成本价(1)房屋根据结构不同一般(200-800)元/立方米(2)装修补偿一般(50-100)元/立方米(3)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池、圈舍、厕所等,补偿一般(30-200)元/立方米(4)附属设施如照明、自来水设施等一般(500-600)元/户。(二)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1)房屋重建成本价(1)房屋根据结构不同一般(200-800)元/立方米(2)装修补偿一般(50-100)元/立方米(3)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池、圈舍、厕所等补偿一般(30-200)元/立方米(4)附属设施如照明、自来水设施等一般(500-600)元/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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