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海港区和开发区:兴凯湖路(不含)以东、102国道(不含)以南、东港路(不含)以西道路,不含西环路、河北大街西段(西环路以西,原西部快速路);北戴河区:山东堡立交桥(不含)以南、驼峰路(不含)以东区域内道路;山海关区:石河东路(不含)以东、102国道(不含)以南、关城东路(不含)与上海道(不含)以西、228国道(不含)以北区域内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