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一国两制”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共产党为解决祖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的问题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的创造者。 两者关系:从“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来看:(1)“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者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2)统一后的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方针。两种制度将长期存在;互相竞赛,共同发展。(3)设置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两制并存的长期稳定。其次,从两种制度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陆有15亿人口;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主体,占主导地位;并代表统一后国家发展的历史方向。香港、澳门、台湾的人口只占大陆人口的2%,面积约占大陆面积时0.3%。无论它们的经济怎样发展,也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