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