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上喷涂、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的特殊标志图案、报警器或标志灯,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会扰乱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影响公安机关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擅自扩大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范围,滥发特种车辆号牌,或者随意安装报警器或者标志灯,随意喷涂特殊或者类似的标志图案,也会破坏警民关系,损害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不仅禁止其他机动车喷涂、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的特殊标志、警报器或者标志灯,还禁止其他机动车喷涂、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的特殊标志、警报器或者标志灯类似的标志、警报器或者标志灯。这类车辆不享受交通规则的特殊待遇。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法喷涂、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的特殊标志图案、报警器、标志灯或类似图案、灯具进行了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警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喷涂标志图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