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有质押质权登记才设立。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股权,除非质权人同意转让。转让的股权款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