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女朋友关系,两者间赠送的礼物怎么算? |
释义 |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第一类就是比较常见小礼物,比如鲜花、衣服、纪念品等等,从金钱的角度来讲价值较小,主要体现在纪念意义上面,这类礼物往往都会被认为是无条件的赠予,一旦送给了对方,就移交了所有权。 从法律上来讲,法律并不支持索要这笔支出,当然如果是男女之间的通过协商索回了这笔支出,法律也不会阻止。 第二类就是消费支出,男女出行期间,吃饭、旅游、居住酒店往往都会产生一笔消费,如果男女双方分手之后,想要追回这笔消费,法律会不会支持呢? 其实也不会支持,不管是谁进行付款,男女双方都参与了这起消费,谁多谁少无法确定,有人可能觉得可以AA返还,如果是私下里协商AA制倒是可行,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消费行为属于消费性消费,支付人支付这笔款项是自愿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三类就是较大金额的礼物,这一类的礼物,数额较大,男女双方可能是以结婚为前提相互赠送,比如一些昂贵的首饰、车子之类的。这一类过于大额的礼物往往都会产生经济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恋爱期间赠送的房子和车子这类,又该如何定性呢? 一般赠送房子、车子这类如果未变更登记或者公证的是可以要求返还。 《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你的相关手续没有办理,那么该房子、车子并不是真正的属于你。 实践中像是房子和车子这类大额赠与一般都是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目的为前提的,那么在确认对方无法结婚的前提下,受赠一方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总的来说,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属于一般赠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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