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农村孕产妇入院时,由医疗保健机构垫付住院分娩项目补助资金和新农合报销资金。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参合发票、合作医疗信息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同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结算:参加了新农合的,先按照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再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新农合的,直接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新农合报销和项目资金补助后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自行负担。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分娩后3个月内将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清单、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参合发票、信用社账号等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办)卫生院,乡镇(办)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区项目办公室和新农合办,项目办公室和新农合办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新农合报销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拨付至乡镇(办)卫生院,孕产妇在乡镇(办)卫生院领取补助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