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机补贴政策2020 |
释义 | 法律分析:2020年市级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800万元,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生产面积、农业乡村人口、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机械化推进情况和中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了各区补贴资金规模,其中黄陂区150万元,新洲区280万元,江夏区150万元,蔡甸区100万元,东西湖区50万元,汉南区50万元,市直20万元(用于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系统开发与维护)。单机享受市级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补贴采取“自主购机、区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 法律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各省也可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补贴额,具体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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