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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潍坊惠民保报销范围
释义
    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因疾病和意外在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内部分和异地就医首先自付部分)。实行分段赔付,个人负担费用扣除免赔额1.8万元,累计10万元(含)以下的,赔付比例为65%;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赔付比例为80%;50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为95%,赔付限额为150万元。参保人转外就医符合潍坊市基本医保管理办法要求,并按医保规定办理转外治疗手续,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医保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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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