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的调解和诉讼的不同具体有: 1、调解的性质不同:诉讼调解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一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非诉讼活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活动; 2、法律依据不同; 3、调解的主体不同:诉讼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其审判职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调解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调解成功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制的执行力;而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履行与否依靠的是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不可以强制裁决。 交通事故调解的优缺点: 1、调解与诉讼比较,具有及时高效、方法灵活的优点。并且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协议,也便于执行协议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达成调解,受害人一般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拿到赔偿款项; 2、但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所得的赔偿额不高,同时,如果受害人伤残有遗留或存在并发症问题,则很难再次解决,不似诉讼还可以针对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进行再次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